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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-2807 检查发动机排气中心体CAD2000-A340-10.pdf2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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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上传作者:航空
  • 上传时间:2011-12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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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
C AA C








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
编号:CAD2000-A340-10 一. 标题: 检查发动机排气中心体

修正案号:39-2807

二. 适用范围: 适用于装有件号为P/N 340-6001-505的排气中心体(装在CFM 56-5C发动机上并来自BF GOODRICH且由TRI-INDUSTRIES INC.生产) 的所有A340系列飞机 三. 参考文件: 1.DGAC 颁发的 AD2000-016-133(B) 2.AIRBUS INDUSTRIE AOT A340-78A4019R1(1999.12.14 或以后 批准的修订版)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1.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150飞行小时内或中心体自新累计使用500 飞行小时前,以后到为准,按照AOT A340-78A4019R1第4段的要求检查 和修理(如必要)每台CFM56-5C发动机上的中心体(P/N 340-6001-505); 2.不管什么时候出现高N1和/或N2振动指示(在驾驶舱振动咨询页 上),不管中心体使用多少飞行小时,在出现高振动指示后下次飞行前, 按照上面第1段的要求完成检查和修理(如必要); 3.以间隔不超过300飞行循环或1300飞行小时,以先到为准,重复 上面第1段的检查和修理(如必要); 4.不管发现什么都必须向AIRBUS INDUSTRIE报告检查结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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