航空知識-飛機起降之起飛
起飛(Take-Off)是由飛機開始作飛行動作,到飛離地面,依規定的性能開始爬升為止, 一連串操作與機體運作的總稱。為確保起飛的安全,這段時間,在性能上設了種種條件,在 起飛之前,為使這些條件都能滿足,就須事先訂好計劃。 起飛性能,是飛機性能中的一項重要項目,其性能良窳與飛機自身的評價關係甚大。起 飛性能因與巡航性能性質相反,在飛機設計上是一項難以兼顧的問題。 若起飛重量已先決定,與起飛相關的飛機性能,即: 1.起飛所須跑道長度。 2.起飛速度。 3.離開地面後的爬升性能。 在飛機中,民航機比其他機種更注重安全性,因其性能的要求,如在滾行起飛中有一具 發動機停止運轉的狀況,也能安全應付。 設定這些性能的前提是,飛機在起飛運動中,於跑道頭將發動機加速到起飛推力,開始 滾行起飛,到達民航機上稱的 V1 速度(決定起飛速度) 。若在這速度之前,發動機或有其他 飛安狀況發生,就停止起飛的操作程序,馬上將節流閥(油門)拉下,同時踏煞車,將飛機 停在跑道上。反之,在 V1 速度之後,未有飛安狀況發生,則繼續起飛離地。一般民航機在達 到稱為 VR 速度(旋轉速度)時,就拉起操縱桿,拉高機首,開始操作飛機飛離地面。飛機 依規定的角速度仰起機首,在到達 V Lof 速度(Lift-Off Speed,升空速度)時離開地面,同時 繼續加速,在離開地面 35 英呎(10.7 公尺)時,到達 V2 速度(安全起飛速度)無論如何, 由開始起飛滾行點到通過離地的規定高度為止,其水平距離稱為起飛距離。 在爬升率指示為正之後,將起落架收起,保持 V2 速度(若全部的發動機運轉時,速度達 到 V2+10~15 節(18.5~27.7 公里,1 節=1.852 公里) )繼續爬升,在到達 400 英呎(120 公尺) 高度時,從離地到收起落架為止,稱為第一階段(First Segment) ,而之後到達離地面 400 英 呎時,稱為第二階段(Scond Segment) 。 在到達離地高度 400 英呎後,短時間作水平飛行。待加速到規定速度後,開始收襟翼, 並再作爬升動作。襟翼完全收妥後,到規定高度 1500 英呎(450 公尺)並達到規定的上升性 能時,起飛的最終階段(Final Segment)算是結束,飛機繼續正常爬升。 在起飛過程中,達成上述各階段所需的爬升性能,在法規上有所規範。如裝置 2 具發動 機的飛機在第一階段為正時,第二階段為 2.4%以上,最終階段為 1.2%以上;3 具發動機的飛 機在第一階段為 0.3%以上,第二階段為 2.7%以上,最終階段為 1.5%以上;4 具發動機的飛機 在第一階段為 0.5%以上,第二階段為 3.0%以上,最終階段為 1.7%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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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飛(Take-Off)是由飛機開始作飛行動作,到飛離地面,依規定的性能開始爬升為止, 一連串操作與機體運作的總稱。為確保起飛的安全,這段時間,在性能上設了種種條件,在 起飛之前,為使這些條件都能滿足,就須事先訂好計劃。 起飛性能,是飛機性能中的一項重要項目,其性能良窳與飛機自身的評價關係甚大。起 飛性能因與巡航性能性質相反,在飛機設計上是一項難以兼顧的問題。 若起飛重量已先決定,與起飛相關的飛機性能,即: 1.起飛所須跑道長度。 2.起飛速度。 3.離開地面後的爬升性能。 在飛機中,民航機比其他機種更注重安全性,因其性能的要求,如在滾行起飛中有一具 發動機停止運轉的狀況,也能安全應付。 設定這些性能的前提是,飛機在起飛運動中,於跑道頭將發動機加速到起飛推力,開始 滾行起飛,到達民航機上稱的 V1 速度(決定起飛速度) 。若在這速度之前,發動機或有其他 飛安狀況發生,就停止起飛的操作程序,馬上將節流閥(油門)拉下,同時踏煞車,將飛機 停在跑道上。反之,在 V1 速度之後,未有飛安狀況發生,則繼續起飛離地。一般民航機在達 到稱為 VR 速度(旋轉速度)時,就拉起操縱桿,拉高機首,開始操作飛機飛離地面。飛機 依規定的角速度仰起機首,在到達 V Lof 速度(Lift-Off Speed,升空速度)時離開地面,同時 繼續加速,在離開地面 35 英呎(10.7 公尺)時,到達 V2 速度(安全起飛速度)無論如何, 由開始起飛滾行點到通過離地的規定高度為止,其水平距離稱為起飛距離。 在爬升率指示為正之後,將起落架收起,保持 V2 速度(若全部的發動機運轉時,速度達 到 V2+10~15 節(18.5~27.7 公里,1 節=1.852 公里) )繼續爬升,在到達 400 英呎(120 公尺) 高度時,從離地到收起落架為止,稱為第一階段(First Segment) ,而之後到達離地面 400 英 呎時,稱為第二階段(Scond Segment) 。 在到達離地高度 400 英呎後,短時間作水平飛行。待加速到規定速度後,開始收襟翼, 並再作爬升動作。襟翼完全收妥後,到規定高度 1500 英呎(450 公尺)並達到規定的上升性 能時,起飛的最終階段(Final Segment)算是結束,飛機繼續正常爬升。 在起飛過程中,達成上述各階段所需的爬升性能,在法規上有所規範。如裝置 2 具發動 機的飛機在第一階段為正時,第二階段為 2.4%以上,最終階段為 1.2%以上;3 具發動機的飛 機在第一階段為 0.3%以上,第二階段為 2.7%以上,最終階段為 1.5%以上;4 具發動機的飛機 在第一階段為 0.5%以上,第二階段為 3.0%以上,最終階段為 1.7%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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