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C AA C
适
航
指
令
AIRWORTHINESS
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88-AN24-05 一. 标题: 检查安-24 飞机起落架 二. 适用范围: 所有安-24飞机
修正案号:39-0216
三. 参考文件: 1.民航局发 [1988] 358 号文 2.一〇三厂根据苏专家的建议制定的“起落架探伤工艺” 3.苏联服务通告 1065-ДК-0、1109-ДК-0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根据起落架设计单位的意见,所有安-24飞机主起落架,均须送苏 制造厂完成服务通告1065-ДК-0及1109-ДК-0所规定的改装内容。为保 证飞机正常使用,各执管单位必须抓紧起落架(已完成以上两项改装的) 订备件工作,对更换下来的和库存的旧起落架送一〇三厂检查,技术状 态合格的,送苏改装。作为暂时过渡性措施,外场正在使用且总时限在 5000小时/起落以上的旧起落架,应按一〇三厂制定的“起落架探伤工 艺”,每200小时/起落对主起落架原位磁探检查, 每1800小时/起落拆下 分解磁力探伤,总使用时限在5000小时/起落以内的未改装过的新起落 架,只做每1000小时/起落的原位磁探工作。 五. 生效日期:1988 年 11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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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链接地址:39-0216 检查安-24 飞机起落架 CAD1988-AN24-05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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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88-AN24-05 一. 标题: 检查安-24 飞机起落架 二. 适用范围: 所有安-24飞机
修正案号:39-0216
三. 参考文件: 1.民航局发 [1988] 358 号文 2.一〇三厂根据苏专家的建议制定的“起落架探伤工艺” 3.苏联服务通告 1065-ДК-0、1109-ДК-0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根据起落架设计单位的意见,所有安-24飞机主起落架,均须送苏 制造厂完成服务通告1065-ДК-0及1109-ДК-0所规定的改装内容。为保 证飞机正常使用,各执管单位必须抓紧起落架(已完成以上两项改装的) 订备件工作,对更换下来的和库存的旧起落架送一〇三厂检查,技术状 态合格的,送苏改装。作为暂时过渡性措施,外场正在使用且总时限在 5000小时/起落以上的旧起落架,应按一〇三厂制定的“起落架探伤工 艺”,每200小时/起落对主起落架原位磁探检查, 每1800小时/起落拆下 分解磁力探伤,总使用时限在5000小时/起落以内的未改装过的新起落 架,只做每1000小时/起落的原位磁探工作。 五. 生效日期:1988 年 11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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