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C AA C
适
航
指
令
AIRWORTHINESS
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88-AN24-06
修正案号:39-0217
一. 标题: 检查 AB-72 及 AB-72T 型螺旋桨桨叶 二. 适用范围: 安-24、安-30飞机装用的螺旋桨 三. 参考文件: 1.民航局发〔1988〕358 号文 2.一0三厂制定的“AB-72 螺旋桨叶超声波探伤工艺” 3.苏联服务通告 C7252-71Э(67101562АБ、Э)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按苏联75年7月颁发的服务通告C7252-71Э的要求,应在每1000飞 行小时/1年内,对AB-72、AB-72T型螺旋桨桨叶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。 民航一0三厂制定的“AB-72螺旋桨桨叶超声波探伤工艺”,经国内航空 维修无损检测专家审定,可达到服务通告C7252-71Э对桨叶探伤的质量 要求,为此,特规定如下: 1.型号为AB-72,AB-72T的全新桨叶,如使用未超过2000飞行小时, 则可达到2000飞行小时之前,按一0三厂制定的“桨叶超声波探伤工艺” 进行检查,以后每1000飞行小时/1年重复检查。 2.其它正在使用或库存的AB-72,AB-72T型桨叶则应在本指令生效 后三个月内,按一0三厂制定的“桨叶超声波探伤工艺”进行检查,以后 每1000飞行小时/1年内重复检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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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 AA C
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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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88-AN24-06
修正案号:39-0217
一. 标题: 检查 AB-72 及 AB-72T 型螺旋桨桨叶 二. 适用范围: 安-24、安-30飞机装用的螺旋桨 三. 参考文件: 1.民航局发〔1988〕358 号文 2.一0三厂制定的“AB-72 螺旋桨叶超声波探伤工艺” 3.苏联服务通告 C7252-71Э(67101562АБ、Э)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按苏联75年7月颁发的服务通告C7252-71Э的要求,应在每1000飞 行小时/1年内,对AB-72、AB-72T型螺旋桨桨叶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。 民航一0三厂制定的“AB-72螺旋桨桨叶超声波探伤工艺”,经国内航空 维修无损检测专家审定,可达到服务通告C7252-71Э对桨叶探伤的质量 要求,为此,特规定如下: 1.型号为AB-72,AB-72T的全新桨叶,如使用未超过2000飞行小时, 则可达到2000飞行小时之前,按一0三厂制定的“桨叶超声波探伤工艺” 进行检查,以后每1000飞行小时/1年重复检查。 2.其它正在使用或库存的AB-72,AB-72T型桨叶则应在本指令生效 后三个月内,按一0三厂制定的“桨叶超声波探伤工艺”进行检查,以后 每1000飞行小时/1年内重复检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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