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C AA C
适
航
指
令
AIRWORTHINESS
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88-AN24-07 一. 标题: 检查安-24 飞机中央翼结构 二. 适用范围: 安-24飞机
修正案号:39-0218
三. 参考文件: 1.民航局发〔1988〕358 号文 2.一〇三厂制定的“AN-24 中翼测腐试验”方案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在安-24延寿检查中发现,某些安-24飞机中央翼下壁板的腐蚀状 况较为严重,对机翼结构强度有不同程度的影响。目前,一〇三厂研究 制定出了AN-24飞机中翼结构测腐方案,并通过了国内航空维修无损检 测专家的鉴定。为保证该型飞机机翼下壁板结构的完整性,特规定如 下: 1.成都、广州、上海、南昌、昆明、长沙等南方地区执管的安-24 飞机(延寿鉴定时检查过的除外),均应自本指令生效后的四个月内,按 一〇三厂制定的“中翼测腐试验”内容,用超声测厚仪完成对中央翼结 构的腐蚀检查工作。检查结果应及时通告适航司。 2.此项工作外场如无能力完成,可与一〇三厂协商解决。 3.内蒙、西安、哈尔滨、中川等北方地区的安-24飞机,是否需进 行本指令所要求的检查工作,视南方飞机的检查结果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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飞行翻译公司 www.aviation.cn 本文链接地址:39-0218 检查安-24 飞机中央翼结构 CAD1988-AN24-07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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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 AA C
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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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88-AN24-07 一. 标题: 检查安-24 飞机中央翼结构 二. 适用范围: 安-24飞机
修正案号:39-0218
三. 参考文件: 1.民航局发〔1988〕358 号文 2.一〇三厂制定的“AN-24 中翼测腐试验”方案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在安-24延寿检查中发现,某些安-24飞机中央翼下壁板的腐蚀状 况较为严重,对机翼结构强度有不同程度的影响。目前,一〇三厂研究 制定出了AN-24飞机中翼结构测腐方案,并通过了国内航空维修无损检 测专家的鉴定。为保证该型飞机机翼下壁板结构的完整性,特规定如 下: 1.成都、广州、上海、南昌、昆明、长沙等南方地区执管的安-24 飞机(延寿鉴定时检查过的除外),均应自本指令生效后的四个月内,按 一〇三厂制定的“中翼测腐试验”内容,用超声测厚仪完成对中央翼结 构的腐蚀检查工作。检查结果应及时通告适航司。 2.此项工作外场如无能力完成,可与一〇三厂协商解决。 3.内蒙、西安、哈尔滨、中川等北方地区的安-24飞机,是否需进 行本指令所要求的检查工作,视南方飞机的检查结果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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