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C AA C
适
航
指
令
AIRWORTHINESS
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89-S76A-02 一. 标题: 更换 S-76A 直升机的尾桨角臂 二. 适用范围: S-76直升机 尾桨角臂 P/N 76101-05006 三. 参考文件: FAA 适航指令 89-07-12
修正案号:39-0275
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尾桨部件的疲劳失效,从而导致直升机航向操纵减弱和尾 桨振动,要求执行下述规定: 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的100飞行小时内,或尾桨角臂累积达到 12,000飞行小时时(以后到为准),将其拆下更换,换上一可用的(使用 时间不超过12,000小时)尾桨角臂。为此,要求对尾桨角臂 (P/N76101-05006)的使用时限进行专门记载,若没有记录尾桨角臂的 使用时间,则应用尾桨桨叶或机身的使用时间代替。 五. 生效日期:1989 年 5 月 5 日 六. 颁发日期:1989 年 5 月 5 日 七. 联系人: 王克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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飞行翻译公司 www.aviation.cn 本文链接地址:39-0275 更换S-76A 直升机的尾桨角臂 CAD1989-S76A-02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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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89-S76A-02 一. 标题: 更换 S-76A 直升机的尾桨角臂 二. 适用范围: S-76直升机 尾桨角臂 P/N 76101-05006 三. 参考文件: FAA 适航指令 89-07-12
修正案号:39-0275
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尾桨部件的疲劳失效,从而导致直升机航向操纵减弱和尾 桨振动,要求执行下述规定: 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的100飞行小时内,或尾桨角臂累积达到 12,000飞行小时时(以后到为准),将其拆下更换,换上一可用的(使用 时间不超过12,000小时)尾桨角臂。为此,要求对尾桨角臂 (P/N76101-05006)的使用时限进行专门记载,若没有记录尾桨角臂的 使用时间,则应用尾桨桨叶或机身的使用时间代替。 五. 生效日期:1989 年 5 月 5 日 六. 颁发日期:1989 年 5 月 5 日 七. 联系人: 王克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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