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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-0569 电子飞行仪表系统(EFIS)的改装 CAD1991-B747-11.pdf2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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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上传作者:航空
  • 上传时间:2011-11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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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
C AA C








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
编号:CAD1991-B747-11 一. 标题: 电子飞行仪表系统(EFIS)的改装 二. 适用范围: B2456、B2458

修正案号:39-0569

三. 参考文件: (1)FAA 90-NM-164-AD 修正案 39-6931 (2)波音电传:M-7240-91-0820 1991 年 3 月 18 日 (3)COLLINS 服务通告:DCP-7000-31-04 1989 年 12 月 1 日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为了防止驾驶舱内烟雾而造成任一套电子飞行仪表系统(EFIS)的 失效,今要求如下: A、在本指令生效后90天内检查装于飞机上的两套EFIS控制板,并 记 下 它 们 的 序 号 和 改 装 状 态 。 按 COLLINS 公 司 服 务 通 告 DCP-7000-31-04(1989年12月1日)所列序号核对所装的控制板,如未执 行第4号改装,在下次飞行前必须予以拆下,按该通告进行改装后才准 继续使用。 B、按COLLINS公司服务通告DCP-7000-31-04所列序号检查库存的 控制板,如未执行第4号改装,在装机前必须按该通告进行改装。 C、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证安全的替代办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, 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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