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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-0577 飞机尾锥释放系统的试验检查 CAD1991-MD82-01.pdf2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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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上传作者:航空
  • 上传时间:2011-11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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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
C AA C








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
编号:CAD1991-MD82-01 一. 标题: 飞机尾锥释放系统的试验检查 二. 适用范围: 所有MD-80系列飞机。

修正案号:39-0577

三. 参考文件: 1、FAA 适航指令 91-07-06,修正案 39-6934; 2、麦道紧急服务通告 A53-244,更改 1,1991 年 2 月 8 日下发。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为确认飞机尾锥释放系统操作及维护的正确性,完成下列工作: A、在飞机出厂后服役12个月之内,或本指令生效后90天内,以后 到为准,按照麦道公司紧急服务通告A53-244更改1(1991年2月8日下发) 的实施指南要求,对飞机尾锥释放系统进行功能试验及检查; B、按照本指令A项要求进行功能试验中若发现在飞机尾锥释放过 程中有缺陷,必须在下一次飞行前进行修理; C、重复本指令A项要求的飞机尾锥释放系统功能试验及检查,其 间隔不得超过3500飞行小时或18个月,以先到为准; D、按本指令A项要求实施检查及功能试验中发现的任何缺陷应在 30天内报告民航局适航司适航工程处并抄报给美国联邦航空局洛杉矶 飞机审定办公室,其地址如下: MANAGER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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