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C AA C
适
航
指
令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93-AH24-01 一. 标题: 停飞部分 AH-24 型飞机 二. 适用范围: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部分AH-24型飞机 三. 参考文件: “关于安-24 机群适航性评估问题的报告”
修正案号:39-0984
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为贯彻国发(1993)3号文件精神,根据对AH-24型飞机适航性评估 的结果,12架飞机已处于不适航状态(飞机登记号列后),予以停飞。 飞机适航证由所在地区适航部门收回,飞机所属公司按规定办理飞机 退役手续。 五. 生效日期:1993 年 5 月 15 日 六. 颁发日期:1993 年 5 月 12 日 七. 联系人: 魏秀云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-89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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飞行翻译公司 www.aviation.cn 本文链接地址:39-0984 停飞部分AH-24 型飞机 CAD1993-AH24-01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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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93-AH24-01 一. 标题: 停飞部分 AH-24 型飞机 二. 适用范围: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部分AH-24型飞机 三. 参考文件: “关于安-24 机群适航性评估问题的报告”
修正案号:39-0984
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为贯彻国发(1993)3号文件精神,根据对AH-24型飞机适航性评估 的结果,12架飞机已处于不适航状态(飞机登记号列后),予以停飞。 飞机适航证由所在地区适航部门收回,飞机所属公司按规定办理飞机 退役手续。 五. 生效日期:1993 年 5 月 15 日 六. 颁发日期:1993 年 5 月 12 日 七. 联系人: 魏秀云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-89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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