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C AA C
适
航
指
令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93-F100-09
修正案号:39-1017
一. 标题: 修订飞行手册-第二部分(限制)-飞行指引仪 二. 适用范围: 系列号为11244到11463的所有F100飞机 三. 参考文件: 1)荷兰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93-062(A)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在试验F28 MK.0100飞机的最新自动飞行控制增稳系统(AFCAS)软 件(V13.S版)的验证飞行中,在复飞期间发现航向基准计算有误差。以 前的AFCAS各版软件中(如 V12、V12.NR1和V13.R1)也存在这个误差。 当使用飞行指引仪(FD)或无余度自动驾驶仪进近时["GS/LOC"出现在 飞行方式告示牌(FMA)],此不合格的航向基准的目标计算值是使用了 前一段时间AFCAS余度方式时产生的偏航角。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进近期 间并在低于100英尺时复飞,飞行指引仪会给出错误的横向指引。由于 在同型号的其他飞机上有可能存在或将产生上面所描述的不安全因 素,特颁发本适航指令以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并根据以下情况(除非事先 已经完成),要求修订飞行手册(AFM)以限制在用仪表着陆系统(ILS)进 近时使用飞行指引仪(FD)。在下一次航班以前,按如下要求,请修订 飞行手册(AFM)第2.08.01(AFCAS限制)部分中的ILS进近节,并把本适 航指令的复印件插入有关页中。
第 1 页 共 2 页
飞行翻译公司 www.aviation.cn 本文链接地址:39-1017 修订飞行手册-第二部分(限制)-飞行指引仪 CAD1993-F100-09.pdf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C AA C
适
航
指
令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93-F100-09
修正案号:39-1017
一. 标题: 修订飞行手册-第二部分(限制)-飞行指引仪 二. 适用范围: 系列号为11244到11463的所有F100飞机 三. 参考文件: 1)荷兰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93-062(A)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在试验F28 MK.0100飞机的最新自动飞行控制增稳系统(AFCAS)软 件(V13.S版)的验证飞行中,在复飞期间发现航向基准计算有误差。以 前的AFCAS各版软件中(如 V12、V12.NR1和V13.R1)也存在这个误差。 当使用飞行指引仪(FD)或无余度自动驾驶仪进近时["GS/LOC"出现在 飞行方式告示牌(FMA)],此不合格的航向基准的目标计算值是使用了 前一段时间AFCAS余度方式时产生的偏航角。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进近期 间并在低于100英尺时复飞,飞行指引仪会给出错误的横向指引。由于 在同型号的其他飞机上有可能存在或将产生上面所描述的不安全因 素,特颁发本适航指令以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并根据以下情况(除非事先 已经完成),要求修订飞行手册(AFM)以限制在用仪表着陆系统(ILS)进 近时使用飞行指引仪(FD)。在下一次航班以前,按如下要求,请修订 飞行手册(AFM)第2.08.01(AFCAS限制)部分中的ILS进近节,并把本适 航指令的复印件插入有关页中。
第 1 页 共 2 页
飞行翻译公司 www.aviation.cn 本文链接地址:39-1017 修订飞行手册-第二部分(限制)-飞行指引仪 CAD1993-F100-09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