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C AA C
适
航
指
令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93-SH36-09 一. 标题: 更换主起落架作动筒
修正案号:39-1041
二. 适用范围: 装有件号为(P/N)/04796004,系列号为DRG/4729/86, DRG/4730/86,DRG/5057/86,DRG/5059/86,DRG/5060/86,或 DRG/5061/86的主起落架作动器的SD3-60飞机 三. 参考文件: FAA AD93-13-06 修正案 39-8619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由于主起落架作动筒不能开启,而妨碍主起放下,除非已 事先完成外,必须完成下述工作: (A)本指令生效后六个月内,按DOWTY宇航公司 Hydraulic--cheltenham服务通告32-69SD(修改版2,1993年1月20日颁 发)的规定,用标有“32-69SD”字样的可用作动筒更换主起作动筒。 (B)本指令生效之日起,件号为P/N104796004,系列号为 DRG/4729/86, DRG/4730/86, DRG/5057/86, DRG/5059/86, DRG/5060/86, 或DRG/5061/86(上面)未标有“32-69SD”字样的所有主起作动筒都不得 装机使用。 五. 生效日期:1993 年 8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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飞行翻译公司 www.aviation.cn 本文链接地址:39-1041 更换主起落架作动筒 CAD1993-SH36-09.pdf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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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 AA C
适
航
指
令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93-SH36-09 一. 标题: 更换主起落架作动筒
修正案号:39-1041
二. 适用范围: 装有件号为(P/N)/04796004,系列号为DRG/4729/86, DRG/4730/86,DRG/5057/86,DRG/5059/86,DRG/5060/86,或 DRG/5061/86的主起落架作动器的SD3-60飞机 三. 参考文件: FAA AD93-13-06 修正案 39-8619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由于主起落架作动筒不能开启,而妨碍主起放下,除非已 事先完成外,必须完成下述工作: (A)本指令生效后六个月内,按DOWTY宇航公司 Hydraulic--cheltenham服务通告32-69SD(修改版2,1993年1月20日颁 发)的规定,用标有“32-69SD”字样的可用作动筒更换主起作动筒。 (B)本指令生效之日起,件号为P/N104796004,系列号为 DRG/4729/86, DRG/4730/86, DRG/5057/86, DRG/5059/86, DRG/5060/86, 或DRG/5061/86(上面)未标有“32-69SD”字样的所有主起作动筒都不得 装机使用。 五. 生效日期:1993 年 8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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