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C AA C
适
航
指
令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93-F100-17 一. 标题: 改装水平安定面结构
修正案号:39-1059
二. 适用范围: 列在FOKKER服务通告F100-55-021上(1993年9月6日颁发的修订1 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)系列号为11244至11441的所有 F100飞机。 三. 参考文件: 1.荷兰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93-137(A) 2.1993 年 9 月 6 日颁发的修订 1 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修订的 FOKKER 服务通告 F100-55-021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对F28.MK0100全尺寸安定面试验件进行疲劳试验时,在安定面右 边和左边主铰接底座的法兰盘上发现裂纹。如不采取措施,这些裂纹 可能导致降低水平安定面主铰接底座结构的疲劳寿命。由于在同型号 的其他飞机上有可能存在或将产生上述不安全因素,特颁发本适航指 令,以在早期阶段探测到裂纹并提高疲劳寿命。要求检查、改装、和 加强有关铰接底座,更换或改装连接角板,如必要,改装肋215。根据 以下情况(除非事先已经完成),在飞机自新累计15000起落以前,完成 如下内容: (a)按照FOKKER服务通告F100-55-021(1993年9月6日颁发的修订1
第 1 页 共 2 页
飞行翻译公司 www.aviation.cn 本文链接地址:39-1059 改装水平安定面结构 CAD1993-F100-17.pdf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C AA C
适
航
指
令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93-F100-17 一. 标题: 改装水平安定面结构
修正案号:39-1059
二. 适用范围: 列在FOKKER服务通告F100-55-021上(1993年9月6日颁发的修订1 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)系列号为11244至11441的所有 F100飞机。 三. 参考文件: 1.荷兰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93-137(A) 2.1993 年 9 月 6 日颁发的修订 1 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修订的 FOKKER 服务通告 F100-55-021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对F28.MK0100全尺寸安定面试验件进行疲劳试验时,在安定面右 边和左边主铰接底座的法兰盘上发现裂纹。如不采取措施,这些裂纹 可能导致降低水平安定面主铰接底座结构的疲劳寿命。由于在同型号 的其他飞机上有可能存在或将产生上述不安全因素,特颁发本适航指 令,以在早期阶段探测到裂纹并提高疲劳寿命。要求检查、改装、和 加强有关铰接底座,更换或改装连接角板,如必要,改装肋215。根据 以下情况(除非事先已经完成),在飞机自新累计15000起落以前,完成 如下内容: (a)按照FOKKER服务通告F100-55-021(1993年9月6日颁发的修订1
第 1 页 共 2 页
飞行翻译公司 www.aviation.cn 本文链接地址:39-1059 改装水平安定面结构 CAD1993-F100-17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