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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-1123 检查水平尾翼和机身的连接铆钉 CAD1994-SH36-01.pdf2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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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上传作者:航空
  • 上传时间:2011-12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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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
C AA C








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
编号:CAD1994-SH36-01 一. 标题: 检查水平尾翼和机身的连接铆钉

修正案号:39-1123

二. 适用范围: 系列号为SH3601至SH3691(含),和SH3694的SD3-60型飞机 三. 参考文件: FAA 适航指令 93-25-11,修正案 39-8776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93-SH36-04,39-0941 为防止水平安定面与机身连接的结构完整性丧失,除非事先已经 完成外,完成下列工作: (a)根据SHORTS服务通告SD360-55-16(1988年4月颁发),在本指令 (a)(1)和(a)(2)规定的时间之前(按适用的),对飞机中心线左右两侧 12.5英寸之间,机身连接接头底部和上部的后梁腹板与角形缘条连接 的后表面铆钉进行一次目视检查,以便发现松动、脱落或失效的铆钉。 以后重复检查的间隔不得超过1000次起落。 (1)对于已按适航指令CAD93-SH36-04,修正案39-0941的要求, 以前已经完成检查(后梁腹板与角形缘条铆接连接的前表面)工作,但 是未完成改装号7984的飞机,按CAD93-SH36-04的要求上一次检查后 1000次起落内,或本指令生效后的100次起落内(以后到者为准)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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