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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-1127 对1 号和2 号感力和限位计算机(FLC)执行工作试验 CAD1994-A310-01.pdf2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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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上传作者:航空
  • 上传时间:2011-12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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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
C AA C








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
编号:CAD1994-A310-01

修正案号:39-1127

一. 标题: 对 1 号和 2 号感力和限位计算机(FLC)执行工作试验 二. 适用范围: 全部A310飞机.除非以前已完成者 三. 参考文件: FAA AD93-24-51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俯仰操纵不灵活和未能探测到丧失方向舵行程限制功能, 从而有害地影响到飞机的操纵性,执行下列规定: (A)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七天内,按Ainbus Industrie 1993年11 月2日的AOT27-14执行一次工作试验,以验证1号和2号感力限位计算机 (FLC)工作是否正常.此后,每次间隔不超过七天重复此试验. (B)如任何FLC不能通过此试验,在下次飞行前,用新的或可用的 FLC更换之. (C)自本适航指令生效之日起,任何俯仰感力系统不工作或俯仰感 力故障灯不工作的飞机一律不准飞行. 五. 生效日期:1994 年 2 月 3 日 六. 颁发日期:1994 年 2 月 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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