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C AA C
适
航
指
令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94-DHC6-01
修正案号:39-1161
一. 标题: 拆换机翼和机身连接处上部整流包皮 二. 适用范围: DHC-6-1,DHC-6-100,DHC-6-200,和DHC-6-300型飞机 三. 参考文件: FAA AD94-04-01 修正案 39-8819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为了防止由于机翼连接接头破裂而引起飞机失控,必须完成下述 工作(除非事先已经完成外): (a)在本指令生效后100飞行小时内,除非在上一个400飞行小时内 已经完成外,并且在以后不超过500飞行小时的间隔内直至完成本指令 (b)和(c)段的要求前,实施下述措施: (1)按de Havilland 维修手册适用部分的要求,拆除左右上部的 机身-机翼整流包皮; (2) 按de Havilland 服务通告 (SB) NO.6/476修改B (1988.1.22. 颁发)“施工说明”部分的要求,对件号(P/N)为C6WM1031-1和 C6WM1031-2,件号(P/N)C6WM1133-1和C6WM1133-2或P/N C6WM1162-1 和C6WM1162-2的部件,用着色渗透方法和至少10倍放大镜目视检查左 右机翼前连接接头顶部内表面的裂纹。 (b)如发现裂纹,则在下一次飞行前,按de Havilland服务通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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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94-DHC6-01
修正案号:39-1161
一. 标题: 拆换机翼和机身连接处上部整流包皮 二. 适用范围: DHC-6-1,DHC-6-100,DHC-6-200,和DHC-6-300型飞机 三. 参考文件: FAA AD94-04-01 修正案 39-8819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为了防止由于机翼连接接头破裂而引起飞机失控,必须完成下述 工作(除非事先已经完成外): (a)在本指令生效后100飞行小时内,除非在上一个400飞行小时内 已经完成外,并且在以后不超过500飞行小时的间隔内直至完成本指令 (b)和(c)段的要求前,实施下述措施: (1)按de Havilland 维修手册适用部分的要求,拆除左右上部的 机身-机翼整流包皮; (2) 按de Havilland 服务通告 (SB) NO.6/476修改B (1988.1.22. 颁发)“施工说明”部分的要求,对件号(P/N)为C6WM1031-1和 C6WM1031-2,件号(P/N)C6WM1133-1和C6WM1133-2或P/N C6WM1162-1 和C6WM1162-2的部件,用着色渗透方法和至少10倍放大镜目视检查左 右机翼前连接接头顶部内表面的裂纹。 (b)如发现裂纹,则在下一次飞行前,按de Havilland服务通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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