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C AA C
适
航
指
令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94-T154-04
修正案号:39-1173
一. 标题: Д-30КУ-154Ⅱ批发动机高压压气机隔热钛管改装 二. 适用范围: 所有1990年12月1日前出厂(新)或大修的Д-30КУ-154Ⅱ批发动机 三. 参考文件: 俄雷宾斯克航空发动机厂通告 NO.1582- ВД-АВ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该型发动机在使用过程中,曾经发生过低压压气机轴与高压压气 机隔热钛管摩擦。 为避免此类故障的发生,提高该型发动机的使用可靠性,可采用 在钛管壁上打孔的办法,对“钛管-高压压气机轴”之间的腔进行释压。 除非已经完成外,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十天内,必须完成如下工作: 1.1990年12月1日前出厂(新)或大修的发动机,按通告 NO.1582-ВД-АВ的要求执行改装。 2.送103厂大修的在本指令范围内的发动机,未做钛管改装的,必 须完成“钛管-高压压气机轴”之间腔的释压改装。 3.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,凡未按通告NO.1582-ВД-АВ或大修厂相 应改装的该型发动机,均不得装机使用。 五. 生效日期:1994 年 4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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飞行翻译公司 www.aviation.cn 本文链接地址:39-1173 Д-30КУ-154Ⅱ批发动机高压压气机隔热钛管改装 CAD1994-T154-04.pdf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C AA C
适
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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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94-T154-04
修正案号:39-1173
一. 标题: Д-30КУ-154Ⅱ批发动机高压压气机隔热钛管改装 二. 适用范围: 所有1990年12月1日前出厂(新)或大修的Д-30КУ-154Ⅱ批发动机 三. 参考文件: 俄雷宾斯克航空发动机厂通告 NO.1582- ВД-АВ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该型发动机在使用过程中,曾经发生过低压压气机轴与高压压气 机隔热钛管摩擦。 为避免此类故障的发生,提高该型发动机的使用可靠性,可采用 在钛管壁上打孔的办法,对“钛管-高压压气机轴”之间的腔进行释压。 除非已经完成外,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十天内,必须完成如下工作: 1.1990年12月1日前出厂(新)或大修的发动机,按通告 NO.1582-ВД-АВ的要求执行改装。 2.送103厂大修的在本指令范围内的发动机,未做钛管改装的,必 须完成“钛管-高压压气机轴”之间腔的释压改装。 3.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,凡未按通告NO.1582-ВД-АВ或大修厂相 应改装的该型发动机,均不得装机使用。 五. 生效日期:1994 年 4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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