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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-1293 关于安装飞行数据记录器(FDR)的规定 CAD1994-MULT-32.pdf2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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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上传作者:航空
  • 上传时间:2011-12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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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
C AA C








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
编号:CAD1994-MULT-32

修正案号:39-1293

一. 标题: 关于安装飞行数据记录器(FDR)的规定 二. 适用范围: 所有1995年1月1日之后在中国注册的5700公斤以上的运输类航空 器。 三. 参考文件: 自编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随着民用航空器机群的迅速扩大,各型机所选装的飞行数据记录 器的型号也在不断增多。某些型号由于不具备地面译码设备,无法发 挥作用。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继续发展,充分发挥飞行数据记录器在保 证飞行安全中的作用,现特作如下要求: 1.机上所装飞行数据记录器的性能应符合1993年3月31日颁发的 适航管理文件《民用飞机运行所要求设备的试行规定》(AR93001)第 32节中的规定。 2.应选装以下型号的飞行数据记录器: (1)SUNDSTRAND 公司生产的 a.980-4100系列FDR b.980-4700系列FDR (2)FAIRCHILD AVIATION公司生产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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