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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-3844 检查、改装AFD-3010 自动飞行显示组件CAD2002-MULT-50.pdf3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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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上传作者:航空
  • 上传时间:2011-12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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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
C AA C








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
编号:CAD2002-MULT-50

修正案号:39-3844

一. 标题: 检查、改装 AFD-3010 自动飞行显示组件 二. 适用范围: 本适航指令适用于安装了P/N: 822-1084-012/-108/-202/-206/-302/-304/-402/-404/-406的AFD- 3010自动飞行显示组件 (在2002年8月30日颁布的Rockwell Collins 服 务通告12,修订No.2,AFD-3010-31-12中列出了序号)的飞机。这些 AFD-3010自动飞行显示组件安装在下列按任何类别审定的飞机上,但 不仅限于下述机型: -Cessna 525和525A飞机; -Hawker 800XP飞机。 注1:本适航指令适用于上述每一架飞机,不管本适航指令要求所涉及 的区域是否经过改装、更换或修理。对那些经过改装、更换或修理的 飞机,如果所做的改装、更换或修理影响本适航指令要求的实施,飞 机所有人/营运人必须按照本适航指令(II)段要求获得等效的符合性 方法。其要求中应包含所做的改装、更换或修理对本适航指令所针对 的不安全状态的影响的评估;而且,如果该不安全状态没有被消除, 其要求中应包含针对这种不安全状态的具体的建议措施。 三. 参考文件: FAA AD 2002-20-09; Rockwell Collins 服务通告 12,修订 No.2(AFD-3010-31-12),20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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