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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-0058 飞机加装紧急撤离通道地板指示灯 CAD1986-MULT-02.pdf2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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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上传作者:航空
  • 上传时间:2011-10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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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
C AA C









AIRWORTHINESS

DIRECTIVE
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
编号:CAD1986-MULT-02 一. 标题: 飞机加装紧急撤离通道地板指示灯

修正案号:39-0058

二. 适用范围: 未装有紧急撤离灯光系统的所有25座以上的旅客运输机 三. 参考文件: FAR121-310,AMENDMENT,121-183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在以往的飞行中,曾出现过由于无紧急撤离灯光而使旅客在飞 机因事故迫降后撤离不出飞机,造成伤亡的情况。因此,美国联邦航 空局在其联邦航空条例FAR-121-183中对机上紧急撤离灯光提出了 具体的规定。按其规定,紧急撤离地板指示灯和紧急出口指示灯应 能在客舱通道地板4英寸以上所有灯光模糊不清时,为旅客提供应急 撤离通道。国外各飞机制造公司为此提出了各自的加装该系统的方 案。考虑到我国飞机目前状况及该问题的紧迫性,现对我国所有25座 以上的旅客运输机提出如下要求: 1.在1988年2月底以前,80座以上飞机凡未装有紧急撤离通道地 板灯的必须完成加装工作。25至80个座的飞机1988年6月底以前必须 完成加装工作。 2.具体的加装方案,可参照有关的飞机制造公司的服务通告或 函件。也可在符合FAR121-183要求的前提下,由飞机执管单位自己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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