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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-0160 图-154 型飞机灭火系统的灌充 CAD1988-T154-01.pdf2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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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上传作者:航空
  • 上传时间:2011-10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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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
C AA C








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
编号:CAD1988-T154-01 一. 标题: 图-154 型飞机灭火系统的灌充

修正案号:39-0160

二. 适用范围: 所有在中国民航注册的图-154型飞机装用的2-8-1型灭火瓶。 三. 参考文件: 图-154 型飞机有关资料和灭火剂性能。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经调查了解,部分在用的图-154型飞机灭火瓶释放后,改装灌充了 “1211”灭火剂,未经研究论证,也没有装机使用规定,潜伏着事故隐患。 为此规定: 1.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24小时内,查清每架飞机上发动机灭火系 统灭火瓶中灭火剂的名称,凡是同组灭火瓶中装用“114B2”和“1211”不 同型别灭火剂者,均应更换为灌充相同型别灭火剂的灭火瓶(同组中两 个均为“114B2”或“1211”灭火剂)。 今后,同组灭火瓶,不得将上述两种灭 火瓶混装使用。 2.凡灌充“1211”灭火剂的灭火瓶,其氮气压力低于100公斤/厘米2 者,应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七天内,将氮气压力充至100+5公斤/厘米2。 3.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,将所有该型飞机发动机灭火系统 灭火瓶中的灭火剂,全部更换为制造厂原规定的“114B2”(灌充11.3公 斤)或13B1(灌充9.9公斤)灭火剂。未经批准,不得再在该灭火系统中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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