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C AA C
适
航
指
令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88-B747-04R2
修正案号:39-0265
一. 标题: 对 747 COMB1 机后缘襟翼托架心轴的检查 二. 适用范围: B2446、B2448、B2450 三. 参考文件: 1.CAD88-B747-04 修正案 39-0161 2.FAA AD 88-04-06,修正案 39-5851 3.FAA 88-NM-78-AD,修正案 39-6164 4.波音服务通告 747-27-2280R1,88 年 3 月 31 日 5.波音电传 M-7201-89-0508,89 年 3 月 30 日 6.波音电传 M-7201-89-0597,89 年 4 月 18 日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后缘襟翼托架心轴的失效,要求完成下述工作: (1)新的或大修后的襟翼托架心轴在使用达八年或累计30000飞行 小时之前(以先到者为准),或在本修定指令生效之日起30天以内,以后 到者为准,采用以下(1)A、(1)B或(1)C中所规定的任意一种方法对各后 缘襟翼托架心轴的前、后轴颈部位进行检查,如必要时,则进行大修。 A.任选方法1- 一般目视检查 按照波音1988年3月31日颁发的服务通告 747-27-2280R1对襟翼 托架心轴进行一次目视检查有无裂纹和锈蚀。初始检查后的12个月内
第 1 页 共 2 页
飞行翻译公司 www.aviation.cn 本文链接地址:39-0265 对747 COMB1 机后缘襟翼托架心轴的检查 CAD1988-B747-04R2.pdf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C AA C
适
航
指
令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88-B747-04R2
修正案号:39-0265
一. 标题: 对 747 COMB1 机后缘襟翼托架心轴的检查 二. 适用范围: B2446、B2448、B2450 三. 参考文件: 1.CAD88-B747-04 修正案 39-0161 2.FAA AD 88-04-06,修正案 39-5851 3.FAA 88-NM-78-AD,修正案 39-6164 4.波音服务通告 747-27-2280R1,88 年 3 月 31 日 5.波音电传 M-7201-89-0508,89 年 3 月 30 日 6.波音电传 M-7201-89-0597,89 年 4 月 18 日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后缘襟翼托架心轴的失效,要求完成下述工作: (1)新的或大修后的襟翼托架心轴在使用达八年或累计30000飞行 小时之前(以先到者为准),或在本修定指令生效之日起30天以内,以后 到者为准,采用以下(1)A、(1)B或(1)C中所规定的任意一种方法对各后 缘襟翼托架心轴的前、后轴颈部位进行检查,如必要时,则进行大修。 A.任选方法1- 一般目视检查 按照波音1988年3月31日颁发的服务通告 747-27-2280R1对襟翼 托架心轴进行一次目视检查有无裂纹和锈蚀。初始检查后的12个月内
第 1 页 共 2 页
飞行翻译公司 www.aviation.cn 本文链接地址:39-0265 对747 COMB1 机后缘襟翼托架心轴的检查 CAD1988-B747-04R2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