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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-0749 检查B747 主客舱门导向臂装置 CAD1992-B747-05.pdf2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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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上传作者:航空
  • 上传时间:2011-11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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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
C AA C








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
编号:CAD1992-B747-05 一. 标题: 检查 B747 主客舱门导向臂装置 二. 适用范围: B2458 B2480

修正案号:39-0749

B2482

三. 参考文件: 1.FAA AD92-08-07 修正案 39-8187 1992 年 2 月 24 日 2.波音电传 M-7240-92-0988 1992 年 4 月 2 日 3.波音紧急服务通告 747-52A2237 1991 年 7 月 11 日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为确保应急撤离时,舱门应急动力助推系统的工作和舱门的开启, 要求在本指令生效后80天内按波音1991年7月11日颁发的紧急服务通 告第Ⅲ节的要求,目视检查和测试左/右1至5号主客舱门的导向臂装 置和相关的机件。 1.如果检查的结果符合该紧急服务通告第Ⅲ节中第4条a至g款的 所有要求则不需做进一步的工作。 2.如果检查结果不符合该紧急服务通告Ⅲ节中第4条a至f款的任 何一项要求时,则需要在下次飞行前按该紧急服务通告Ⅲ节的要求进 行修理或更换。 3.如果检查的结果不符合紧急服务通告第Ⅲ节第4条g款的要求 时,则应拟定一个修理方案,报告华北局适航处,批准后再进行修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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