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C AA C
适
航
指
令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92-AH24-02 一. 标题: 加装失速警告系统 二. 适用范围: 在中国民航局注册的所有AH24飞机 三. 参考文件: 1.苏联通告 640-БУ-АБ 2.苏联通告 699-ДМ
修正案号:39-0862
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为了避免AH-24型飞机因失速危及飞行安全,除非已事先完成外, 必须完成下列工作: 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,三个月内必须完成640-БУ-АБ和699-ДМ通 告所规定的改装工作,即加装失速警告系统。 五. 生效日期:1992 年 10 月 23 日 六. 颁发日期:1992 年 10 月 16 日 七. 联系人: 魏秀云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-89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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飞行翻译公司 www.aviation.cn 本文链接地址:39-0862 加装失速警告系统 CAD1992-AH24-02.pdf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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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
航
指
令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92-AH24-02 一. 标题: 加装失速警告系统 二. 适用范围: 在中国民航局注册的所有AH24飞机 三. 参考文件: 1.苏联通告 640-БУ-АБ 2.苏联通告 699-ДМ
修正案号:39-0862
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为了避免AH-24型飞机因失速危及飞行安全,除非已事先完成外, 必须完成下列工作: 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,三个月内必须完成640-БУ-АБ和699-ДМ通 告所规定的改装工作,即加装失速警告系统。 五. 生效日期:1992 年 10 月 23 日 六. 颁发日期:1992 年 10 月 16 日 七. 联系人: 魏秀云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-89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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