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C AA C
适
航
指
令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93-F100-15 一. 标题: 更换飞行操纵锁手柄和电门 二. 适用范围: 系列号为11244到11419的所有F100飞机
修正案号:39-1036
三. 参考文件: 1)荷兰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93-088(A) 2)1993.6.11 颁发的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修订的 FOKKER 服务 通告 F100-27-051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据一个用户报道:F100飞机在进近时,自动油门系统突然脱开。 同时,机组人员发现油门杆不能移动且付翼卡阻在“中立”位。当重置 飞行操纵锁(FCL)系统到“UNLOCKED”(开锁)和“LATCHED”(锁定)位后, 油 门杆和付翼又能自由移动。调查发现即使飞行操纵锁手柄不在 “UNLOCKED”(开锁)和“LATCHED”(锁定)位,也可能不产生起飞形态警告 “TO CONFIG FCL”。在一些飞机上,操作飞行操纵锁的力可能不足以驱 动手柄回复到“UNLOCKED”(开锁)和“LATCHED”(锁定)位。这种情况,如 不纠正,可能导致在以后的飞行中飞行操纵锁意外衔接在上锁位,由于 在同型号的其他飞机上有可能存在或将产生上述不安全因素,特颁发 本适航指令要求按照FOKKER服务通告F100-27-051(1993.6.11或以后 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),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1年内,用已改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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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链接地址:39-1036 更换飞行操纵锁手柄和电门 CAD1993-F100-15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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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93-F100-15 一. 标题: 更换飞行操纵锁手柄和电门 二. 适用范围: 系列号为11244到11419的所有F100飞机
修正案号:39-1036
三. 参考文件: 1)荷兰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93-088(A) 2)1993.6.11 颁发的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修订的 FOKKER 服务 通告 F100-27-051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据一个用户报道:F100飞机在进近时,自动油门系统突然脱开。 同时,机组人员发现油门杆不能移动且付翼卡阻在“中立”位。当重置 飞行操纵锁(FCL)系统到“UNLOCKED”(开锁)和“LATCHED”(锁定)位后, 油 门杆和付翼又能自由移动。调查发现即使飞行操纵锁手柄不在 “UNLOCKED”(开锁)和“LATCHED”(锁定)位,也可能不产生起飞形态警告 “TO CONFIG FCL”。在一些飞机上,操作飞行操纵锁的力可能不足以驱 动手柄回复到“UNLOCKED”(开锁)和“LATCHED”(锁定)位。这种情况,如 不纠正,可能导致在以后的飞行中飞行操纵锁意外衔接在上锁位,由于 在同型号的其他飞机上有可能存在或将产生上述不安全因素,特颁发 本适航指令要求按照FOKKER服务通告F100-27-051(1993.6.11或以后 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),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1年内,用已改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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