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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-1038 Д-30КУ-154 发动机振动检查与监控 CAD1993-T154-04.pdf2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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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上传作者:航空
  • 上传时间:2011-11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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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
C AA C








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
编号:CAD1993-T154-04

修正案号:39-1038

一. 标题: Д-30КУ-154 发动机振动检查与监控 二. 适用范围: 所有Д-30КУ-154Ⅱ批发动机 三. 参考文件: Д-30КУ-154 发动机通告№1420-БЭ-АБ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随着发动机工作时间的增加,易引起一系列“振动增大”信号,造成 空中停车和提前换发。为避免发动机空中停车,除非已经进行外,自 本指令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,必须进行如下测定和监控工作: 1.振动速度基准值:是发动机装机后的最初10±2次飞行所测得的 平均值,亦可根据飞行手册来测定。每台发动机的基准值不变,但发 动机更换低压压气机一级叶片或换发时,发动机换装到飞机其他位置 时,要重新测定基准值。 2.阶段值(支持值):每次执行Ф-1型定期工作前,最近6±2次飞行 所测的振动速度平均值,阶段值不应超过: --基准值的20mm/s; --其绝对值不能超过65mm/s。 3.振动速度日常值:每次飞行时按通告要求测得的日常值不应超 过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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