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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-1142 营运中的运输类飞机舱内部设施阻燃和发烟性的规定 CAD1994-MULT-13.pdf10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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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上传作者:航空
  • 上传时间:2011-12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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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
C AA C








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
编号:CAD1994-MULT-13

修正案号:39-1142

一. 标题: 营运中的运输类飞机舱内部设施阻燃和发烟性的规定 二. 适用范围: 在中国登记和/或营运的所有运输类飞机 三. 参考文件: 1.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 部《运输飞机适航标准》第一次修订 (CCAR-25 Amdt.25-1) ; 2.NP.CAD93-MULT-01 (1993 年 2 月 10 日颁发)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为了改进营运中的运输类飞机座舱内部设施阻燃性能及发烟性控 制,减小火灾事故损失,使乘客有更多的时间逃离,本指令要求必须 完成以下工作(除非事先已完成): 1.国外新引进的运输类飞机,包括再次引进的机型: a.对于在1994年4月30日以前签定购机合同的运输类飞机,应符合 本指令四、3.的要求。 b.对于在1994年5月1日以后签定购机合同的运输类飞机,自出厂 之日起应满足CCAR-25 Amdt.25-1中的§25.853、§25.855、§25.857 条款的规定。 2.国内生产新出厂的运输类飞机: a.对于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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