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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-1154 检查飞机襟翼2 号梁 CAD1993-A300-02R1.pdf2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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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上传作者:航空
  • 上传时间:2011-12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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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
C AA C








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
编号:CAD1993-A300-02R1 一. 标题: 检查飞机襟翼 2 号梁 二. 适用范围: A300-600型飞机

修正案号:39-1154

三. 参考文件: 1、法国适航指令 86-187-076(B)R3 2、AIRBUS SB A300-57-6005R2(或最新修订本)A300-57-6006R3 (或最新修订本)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为了防止襟翼2号梁失效,必须采取以下措施(除非已经完成): 1、在累积15000次飞行前,按AIRBUSSBA300-57-6005R2 (或被批准 的最新修订本)所述要求 对左右襟翼2号梁的基本构件和侧面构件进 行超声波检查; 2、如没有发现损伤,则按本指令四.1.条方法每隔1700次飞行进行 重复性检查。 注:如果在一个没有发现损伤的跟踪对象(TRACK)上按照AIRBUS SB A300-557-6006R3要求进行了AIRBUS 5815号改装,可不再执行上述检查 要求。 3、在检查或重复性检查的过程中如发现有损伤,则此后在损伤长 度小于4mm之前以一个不超过250次飞行的时间间隔 按本指令四.1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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