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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-1226 关于运11 飞机继续使用的规定 CAD1994-Y011-01.pdf2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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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上传作者:航空
  • 上传时间:2011-12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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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
C AA C








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
编号:CAD1994-Y011-01 一. 标题: 关于运 11 飞机继续使用的规定 二. 适用范围: Y11型飞机 三. 参考文件: 国办秘书二局文件[办 910]

修正案号:39-1226

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根据国办秘书二局[办910]文件指示精神,同意运11飞机可继续使 用。但为确保运11飞机的安全飞行,现规定如下: (一).本指令生效后各适航处对运11飞机进行一次检查,凡飞机技 术状态不好的应予以淘汰和停飞。 (二).对快到寿命故障又多的飞机(飞机总寿命为5000飞行小时, 或20年,以先到者为准),要提前淘汰和坚决停飞。 (三).批准飞行的运11飞机,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适航指令“运11 飞行使用限制”(CAD89-Y011-01或CAD89-019-Y11.0001),特别要注 意不准载客飞行的规定。 (四).要严格限制飞机载重量和飞行高度,飞行高度为1000米时飞 机最大起飞全重不得超过2700公斤。 (五).若飞行高度超过1000米,起飞全重超过2700公斤时,必须有 措施保证在应急情况下,能将所载物料在几秒钟时间内抛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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