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C AA C
适
航
指
令
AIRWORTHINESS
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94-F100-10 一. 标题: 改装防撞灯和机翼、机身频闪灯 二. 适用范围: 所有F100系列飞机
修正案号:39-1291
三. 参考文件: 1) 荷兰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94-123(A) 2) FOKKER 颁发的服务通告 F100-33-016 (1994.8.3 颁发或以后荷 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)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自F100飞机投入使用以来,几个用户抱怨装有透明凸透镜标准防 撞灯的光线太强。显然,这种防撞灯给飞行员带来了烦人的反光,尤 其在穿云飞行时。另外当飞机在地面,由于光线很强,其他飞机的飞 行员碰到类似的视觉刺激和障碍。荷兰适航当局已经收到所有的有关 信息并考虑到这种情况如果不采取措施,将不能满足JAR25.1401(a)(1) 节的要求,其表明防撞灯的安装必须是“位于…因此他们的光线将不损 害飞行员的视觉…”,由于这个不安全因素已经证实在同型号的所有飞 机上可能存在或将产生。本适航指令要求在生效后30个月内(除非事先 已经完成),按照FOKKER SB F100-33-016(1994.8.3颁发或以后荷兰适 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),用一个红色的凸透镜来更换防撞灯的标准透明 凸透镜,因此,更换以后,防撞灯光线强度的减少将不再符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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飞行翻译公司 www.aviation.cn 本文链接地址:39-1291 改装防撞灯和机翼、机身频闪灯 CAD1994-F100-10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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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94-F100-10 一. 标题: 改装防撞灯和机翼、机身频闪灯 二. 适用范围: 所有F100系列飞机
修正案号:39-1291
三. 参考文件: 1) 荷兰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94-123(A) 2) FOKKER 颁发的服务通告 F100-33-016 (1994.8.3 颁发或以后荷 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)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自F100飞机投入使用以来,几个用户抱怨装有透明凸透镜标准防 撞灯的光线太强。显然,这种防撞灯给飞行员带来了烦人的反光,尤 其在穿云飞行时。另外当飞机在地面,由于光线很强,其他飞机的飞 行员碰到类似的视觉刺激和障碍。荷兰适航当局已经收到所有的有关 信息并考虑到这种情况如果不采取措施,将不能满足JAR25.1401(a)(1) 节的要求,其表明防撞灯的安装必须是“位于…因此他们的光线将不损 害飞行员的视觉…”,由于这个不安全因素已经证实在同型号的所有飞 机上可能存在或将产生。本适航指令要求在生效后30个月内(除非事先 已经完成),按照FOKKER SB F100-33-016(1994.8.3颁发或以后荷兰适 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),用一个红色的凸透镜来更换防撞灯的标准透明 凸透镜,因此,更换以后,防撞灯光线强度的减少将不再符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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