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系统升级,指令格式、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。该指令仅供参考,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。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
C AA C
适
航
指
令
AIRWORTHINESS DIRECTIVE
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95-Y012-01
修正案号:39-1391
一. 标题: Y12 飞机副翼大梁在配重支架处的局部加强 二. 适用范围: 所有Y12飞机 三. 参考文件: 哈飞公司发出的 Y12-57-0056 号服务通报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为加强副翼配重支架与副翼大梁联接处的强度,保证飞行安全,要 求所有Y12飞机按哈飞公司发出Y12-57-0056号服务通报的要求进行检 查或加强。 五. 生效日期:1995 年 4 月 12 日 六. 颁发日期:1995 年 4 月 11 日 七. 联系人: 李增银 沈阳航空器审定中心 (024)829437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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飞行翻译公司 www.aviation.cn 本文链接地址:39-1391 Y12 飞机副翼大梁在配重支架处的局部加强 CAD1995-Y012-01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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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《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》 (CCAR-39)颁发,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,是强制性措施。如不按规定完成,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。
编号:CAD1995-Y012-01
修正案号:39-1391
一. 标题: Y12 飞机副翼大梁在配重支架处的局部加强 二. 适用范围: 所有Y12飞机 三. 参考文件: 哈飞公司发出的 Y12-57-0056 号服务通报 四. 原因、措施和规定 为加强副翼配重支架与副翼大梁联接处的强度,保证飞行安全,要 求所有Y12飞机按哈飞公司发出Y12-57-0056号服务通报的要求进行检 查或加强。 五. 生效日期:1995 年 4 月 12 日 六. 颁发日期:1995 年 4 月 11 日 七. 联系人: 李增银 沈阳航空器审定中心 (024)829437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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